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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研-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
  • 2018-12-0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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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实施机关 永州市教育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 权限划分 市教育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内容 暂无行使内容

咨询电话 0746-8211915 监督电话 0746-821100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信息渠道 现场咨询,电话咨询

服务内容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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