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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系全省首个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
  • 2020-02-29 09:10
  • 来源: 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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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日报讯(记者 周燕妮)规范农村建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建设美丽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激发乡村发展活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抓手。《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8月29日经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该《条例》是全省首个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是我市通过立法方式规范乡村房屋建设管理,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的先行先试。

2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贺永景,就《条例》的主要内容、立法目的、制定依据等情况,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进行通报、回应关切。

在规范农村建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道路上,我市一直在不断探索前行。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起草组深入全市十一个县区开展了立法调研,走访听取人大代表、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论证会,反复讨论修改。2019年8月28日至29日,永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条例》草案。

《条例》共六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用地、建房审批、建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

规划引领更加突出。为解决当前规划编制不科学、不切合实际、不被老百姓接受、落地性差的问题,《条例》对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经费保障、用地选址、用地计划等作出规定,以期推动和保障规划落地实施。

建房审批更加规范。当前乡村房屋建设中未批先建、不按批准建等现象普遍,严重影响村容村貌和规划的落地实施。为此,条例对审批程序、住宅建设的审批条件、不予批准的情况等作出规定,并对违法建设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管理职责更加明确。针对当前乡村房屋建设管理中“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现状,《条例》结合机构改革和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依法赋予审批权限,并履行选址、放线和竣工核实“三到场”、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建立数据库等监督管理职责。

建房管理更加严格。为加强乡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条例》规定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制度,指导签订施工合同,鼓励购买保险等,并规定了承建方的法律责任,以期从严管控建设行为,树牢安全防线。

就如何贯彻实施好《条例》,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充分认识重要意义,把《条例》实施好,将为全市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乡村、改善人居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要积极做好宣传普及,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把《条例》具体内容、亮点特色和立法精神,向全社会更加广泛深入传达。要严格执行树立权威,《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对照条例认真梳理,切实履行责任。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屡劝不改的人和事,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树立好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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