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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
  • 2019-03-28 09:21
  • 来源: 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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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日报讯(记者 黄玲玲) 为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保护对象、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七个部分。永州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条例》对永州历史城区和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古河湖水系以及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对象作了具体明确;对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实施和监督以及保护范围与活动要求等内容作了明确;对保护名录、人才保障、标志保护、保护责任制度、历史建筑保护责任的确定、优化交通、维护修缮和补偿、禁止行为、信息管理等具体保护措施以及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保护措施作了明确;在法律援引规定的基础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违反《条例》规定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1月30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8年12月1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条例全文,明确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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