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日报讯(通讯员 蒋雷波 谭玉红)日前,《永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这是我市第一部地名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于推进我市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的地名管理工作体制,明确了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原则和程序,并规定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库,及时更新、公布地名信息。《办法》还对全市目前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进行了分工,并明确广场、公园、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时设置完成,并纳入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其它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成。
《办法》提出,加强全市历史地名保护,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建立历史地名档案;列入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且仍在使用的地名不得更名;列入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且未使用的地名,应当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
相关政策
-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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