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日报讯(通讯员 蒋雷波 谭玉红)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建立稳定、持续、可靠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供应机制,我市出台《永州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规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所有的商品住房项目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建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细则明确,对不宜配建的,报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或代建。对配建或代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进行非税收入减免和税收优惠。配建或代建的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即公共租赁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细则还要求,对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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