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永州市环保局 办理形式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跨县 预约办理 暂不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暂不支持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支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收费依据
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3、符合清洁生产要求;4、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5、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6、能够维持或改善地区环境质量;7、符合生态保护要求。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内容 暂无行使内容
权限划分 环保部门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运行系统 市级 联办机构 无联办结构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地点 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逸云路1号永州市政务中心二楼35号、36号窗口(市政府旁,逸云路1号。2路、8路、28路、22路公交车路过)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特别程序 该事项无需勘探、公示、论证等特别程序
咨询电话 0746-8365611 监督电话 0746-832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