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永州市环保局 办理形式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跨县 预约办理 暂不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暂不支持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支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收费依据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且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四)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内容 暂无行使内容
权限划分 环保部门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运行系统 市级 联办机构 无联办结构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地点 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逸云路1号永州市政务中心二楼35号、36号窗口(市政府旁,逸云路1号。2路、8路、28路、22路公交车路过)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特别程序 该事项无需勘探、公示、论证等特别程序
咨询电话 0746-8365611 监督电话 0746-8323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