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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摩崖石刻保护规定
  • 2024-06-14 15:35
  • 来源: 永州人大网
  • 发布机构: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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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永州市摩崖石刻保护规定》已由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永州市摩崖石刻保护规定

(2024年4月26日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摩崖石刻的保护、管理、利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摩崖石刻包括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以及其他由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公布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

第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崖石刻保护工作,应当建立保护协调机制,将摩崖石刻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各类规划应当符合摩崖石刻保护需要,统筹保障所需经费。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摩崖石刻保护规划,具体负责摩崖石刻的安全保护等日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建、自然资源、水利、交通、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摩崖石刻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摩崖石刻保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摩崖石刻保护。

第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应当确定和公告公示文物安全责任人。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摩崖石刻,管理机构为安全责任人。在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科研或生产经营活动、设置景点景区公园等,其管理机构为安全责任人。没有管理机构的,摩崖石刻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安全责任人。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文物,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组织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摩崖石刻安全责任人负责摩崖石刻日常保护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应当依法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摩崖石刻记录档案。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摩崖石刻传统工艺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培养、引进摩崖石刻保护专业人才,提升摩崖石刻保护的科技水平,推动摩崖石刻数字化平台建设。建立摩崖石刻保护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对影响摩崖石刻保护的各种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及时组织实施保养维护和修复修缮工程。

新发现有保护价值的摩崖石刻,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认定为文物的,应当予以登记公布,并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摩崖石刻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的研究和传播,支持与摩崖石刻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依托摩崖石刻资源,促进摩崖石刻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利用摩崖石刻资源,宣传摩崖石刻文化。

第六条 禁止对摩崖石刻本体实施下列损坏行为:

(一)涂划、攀爬、打砸、踩踏摩崖石刻;

(二)在摩崖石刻或者赋存岩体上新刻造像、符号、文字;

(三)擅自复制、拓印摩崖石刻;

(四)其他损坏摩崖石刻本体的行为。

第七条 除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移动、破坏视频监控、管线、保护标志等摩崖石刻保护设备、设施;

(二)倾倒、堆放、焚烧垃圾;

(三)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纸钱;

(四)从事烧烤、野炊、露营等活动;

(五)乱拉、乱搭电线电缆;

(六)其他危害摩崖石刻安全或者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摩崖石刻损毁、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造成摩崖石刻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与文物保护有关的行政处罚,可以委托摩崖石刻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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