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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 2016-07-13 10:24
  • 来源: 市交警支队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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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路工建〔2013186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落实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干线公路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

201366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201367印发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进一步强化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干线公路建设实际。特提出本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全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从事省内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建设单位均应执行本要求,并接受本辖区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l.3 本要求中高危工程指:隧道工程、爆破工程、高墩大跨径桥梁工程、高填深挖及其防护工程。

    隧道工程:各种长度的钻挖式隧道。   

    爆破工程:使用炸药等火工材料的开挖工程。

    高墩大跨径桥梁工程:墩高大于20m或单孔跨径大于40m的桥梁工程。

    高填深挖及其防护工程:路基填方高度超过20m;挖方边坡高度超过30m8m及以上深基坑

    1.4 在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行业有关的标准、规范外,还应执行本要求。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2.1 工程开工前,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和监控核销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2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本要求在建设项目的贯彻执行。

    2.3 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交底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2.4 监理单位必须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安全建设强制性标准。

    2.5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6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对作业工队、班组、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要求具有针对性、可行性、预防性,安全技术交底必须逐级进行,并履行签字手续。

    2.7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高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实施,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8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9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等特种设备,必须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安装后经过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或验收,同时必须建立特种设备检查、维修、保养、使用台帐。

    2.10 在施工现场各作业场所及重大危险源施工场所必须设置明确的安全标志牌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过程必须留有书面记录,记录要求真实完整,能够全面反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2.11 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2.12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或相邻作业区域内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施工开始前,两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严禁在同一垂直作业平面进行立体交叉作业。

第三章  隧道工程

    3.1 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配戴安全防护用品。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必须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必须严格执行洞口24小时值班进出登记制度。

    3.2 隧道施工应当严格遵循“五不挖”原则,即:不探不挖、不护不挖、不测不挖、不定不挖、不符不挖。施工中应当按要求进行监控量测,并及时做好量测数据分析。长大隧道和岩溶、突水等不良地质隧道应当采取长、中、短距离相结合的综合物探技术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并采取水平地质钻探核实验证,每个水平地质钻探断面至少布设3个钻孔,前后两次钻孔搭接应达到5m以上。

    3.3 洞口土石方工程施工前,必须做好洞顶、洞口、辅助坑道口的地表截、排水系统;按设计要求进行边、仰坡放线,自上而下逐段开挖,不得掏底开挖或上下重叠开挖,不得随意采用爆破施工,禁止采用深眼大爆破或集中药包爆破;地质条件较差时,必须先进行明洞施工。

3.4 隧道开挖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凿孔过程中应当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检查开挖面工作状况。

3.5对于IV级、V级、VI级围岩隧道的施工,严禁采用全断面法开挖。

3.6 隧道Ⅳ、Ⅴ、Ⅵ级围岩地段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上台阶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Ⅴ、Ⅵ级围岩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不得大于2榀;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3;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工并封闭成环,Ⅳ、Ⅴ、Ⅵ级围岩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3.5

 3.7 对于Ⅳ、Ⅴ、Ⅵ级围岩,初期支护的挖、支、喷三环节必须紧跟,仰拱距开挖面距离不得大于30m。二次衬砌的施工时间必须在围岩和锚喷支护变形基本稳定后及时进行,并且距开挖面的距离Ⅳ级围岩不得大于90,Ⅴ级和Ⅵ级围岩不得大于70。在二衬前,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隧道顶部围岩状况,并及时清除松动的浮石。

    3.8  隧道施工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在进入隧道150m以后须以设计能量全速通风。压入式通风管的送风口距开挖面不宜大于15m,排风式风管吸风口不宜大于5m

    3.9 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必须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量测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拱顶下沉或地表下沉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表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3.10 瓦斯隧道必须配备瓦斯检测仪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等设备。瓦斯隧道内照明器材、施工机具等,必须采用防爆型。隧道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严禁一切火种、引燃物品、手电筒等携入施工现场。在钻眼、装药、放炮前及放炮后四个环节上必须搞好瓦斯巡回检测工作。

    3.11  瓦斯浓度达到以下数值时,必须停工进行处理:

    (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2)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3.12当在同一隧道两个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担任掘进的单位必须加强联系,服从统一协调指挥。两个工作面的距离接近余留8倍循环进尺时,应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由负责人决定另一端停止掘进,将人员和设备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禁止人员入内,直至全面贯通。

    3.13 长大隧道开挖面至二衬之间,必须设置直径不小于50mm钢管的救生通道。其中不良地段,开挖面必须设置长度大于50m的直径为600mm钢管,壁厚不小于10mm,作为必要的安全逃生通道;同时须布设应急照明、通风通道,安装声光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3.14  必须细化塌方、涌突水等突发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并至少进行一次预演,检验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爆破工程

4.1爆破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和爆破施工专项方案的要求进行。炸药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4.2 大型爆破必须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爆破施工必须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爆破作业上岗资格。

    4.3 对于地质复杂,病害严重的土石方开挖,不应采用深孔和大药量爆破。对于岩石边坡应采用光面爆破。

4.4 炮眼应严格按规定的药量装药填塞,装药必须用木棒把炸药轻轻压入炮孔,严禁冲捣和使用金属棒;填塞时应保持导火索、导爆索及电雷管脚线的完整。

    4.5 在闪电鸣雷时,禁止装药、安装电雷管和联接电线等操作,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和电线的主线两端短路,所有工作人员应立即离开装药地点,隐藏于安全区。

    4.6 扩大药壶时,严禁采用先点燃导火索后将药包抛入孔底的操作方法。多次扩壶时,要留有炮眼冷却时间,其间隔时间不少于15分钟(使用硝化甘油炸药时,不少于30分钟)

    4.7 爆破前必须确定警戒范围,在警戒范围的边界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戒点,并派人警戒,警戒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坚守岗位。

    4.8 每次爆破,必须填写爆破记录,爆破时由专人清点爆炸数与装炮数量,确认炮响完并过5分钟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发现“盲炮”后必须停止其附近的所有其他工作,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4.9 爆破后,必须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   

第五章  高墩大跨径桥梁工程

    5.1 高墩台采用爬模及滑模施工方法时,模板结构必须进行特殊设计并要求在工厂制作,对模板和提升结构必须进行验算和试验。

    5.2 跨径超过80m的桥梁,必须建立桥梁健康监测系统,跟踪施工过程监测桥梁状态,包括塔、梁、索应力、应变测试(含自然条件)等,确保施工安全合理。

    5.3墩台施工达到20m以上,或高度不足20m,但在郊区或平原区施工或附近无高大建筑物提供防雷保护时,在雷雨季节必须设置防雷电设施,避雷系统末完善前,不得开工。

    5.4高墩台施工前,必须搭好脚手架及作业平台,墩台高度在210m时,平台外侧须设栏杆及上下扶梯;墩台高度在10m以上时,须加设安全网;悬臂浇筑上部结构的桥梁和斜拉桥、悬索桥,墩台高度超过40m时必须加设附着式人员升降电梯。脚手架高度在1015m时,须设置一组(46)缆风绳,每增高10m应再加设一组,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为45°60°,缆风绳的地锚应设围栏,防止碰撞破坏。

    5.5在高、低压线路下方均不得搭设脚手架,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脚手架架体超过2 4m时,严禁使用排脚手架。脚手架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斜道,作业人员严禁攀爬脚手架上下。

    5.6塔、墩台钢筋骨架绑扎安装后,未浇筑混凝土部分超过8m,浇筑完成之前必须设置缆风绳。

5.7龙门架或起重吊机进行悬臂拼装时,吊机的定位、锚固必须按设计进行,并完成静载试验后进行试吊。重大吊装作业遇有下列情况时,必须停止:

(1)指挥信号系统失灵。

    (2)天气突然变化,影响作业安全。

    (3)卷扬机、电机过热,起重吊机或托梁部件变形或其他机械设备、构件等发现有异常情况。

    5.8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就地浇筑前,必须对支架进行预压试验。支架搭设每隔4排立杆必须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支架高度6m,每隔2 m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必须在45°60°之间。

   5.9悬臂浇筑采用挂篮施工时,在浇筑混凝土前必须对挂篮锚固、水平限位、吊带和限位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并做静载试验;挂篮移动中须设观察哨进行监护,速度控制在0.lmmin以内。

    5.1 0预应力张拉前,张拉设备工具(如千斤顶、油泵、压力表、油管、顶楔器及液控顶压阀等)必须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压力表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张拉操作中,若出现异常现象(如油表振动剧烈,发生漏油,电机声音异常,发生断丝、滑丝等),必须立即停机进行检查。

    5.1l高空作业必须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人员防护用品。高空作业所用工具、材料严禁投掷,上下主体交叉作业中间必须设隔离设施。

第六章  高填深挖及其防护工程

   6.1 高边坡开挖,必须完善坡顶临时排水系统,严格按照设计坡度采取从上而下开挖,禁止采用挖空底脚方法开挖土方或者不良地质岩石。作业期间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对边坡进行观察,随时观察开挖土质的变化情况、上部塌方和物体坠落、高边坡是否有滑动的可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6.2 机械开挖须设专人指挥,严禁人员进入机械旋转范围。多台机械开挖,挖土间距必须大于10m以上。多台阶开挖须验算边坡稳定,确定挖土机械离台阶边坡底脚安全距离。开挖工作须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双重作业。

  6.3 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范围内的道路,必须设警告标志,作业时坡下严禁通行。 

    6.4 高填方路基填筑时,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与路基边缘距离须不小于3 0cm,确保轮胎(履带)压在压实的路基范围内。

    6.5 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停工:

(1)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

(2)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泥石流暴发时;

(3)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

(4)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

(5)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

(6)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

6.6 基坑(包括桥梁工程基坑)开挖,必须根据土质、水文和开挖深度等选择安全的边坡坡度或支撑防护。沟槽(基坑)开挖深度超过2m时,其边缘上面作业必须按高空作业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并设置警告标志。开挖沟槽(基坑)位于现场通道或居民区附近时,须设置安全护栏。

6.7 基坑边缘外围有水时,必须完善临时排水设施;在有地下水流的情况下进行挖基时,必须配足抽水机具,设置作业人员出入基坑的安全通道。

6.8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坑内不得有人作业;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lm;开挖基坑的人员不得在坑壁下休息。

6.9 边坡防护作业,必须搭设牢固的脚手架。

 (1)脚手架必须进行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等方面的验算;

 (2)脚手架要铺满、绑牢,无探头板,并要牢固地固定在脚手架的支撑上。脚手架要设置栏杆,确保操作人员安全通行;

 (3)脚手架上料斜道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5m,坡度不得大于13,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0.3m

 (4)拆除脚手架时,周围应设置护栏或警示标志,必须从上而下地拆除。

6.10 护面墙砌筑时,墙下严禁站人。抬运石块上架,跳板必须设防滑条。

6.11 砌筑作业时,严禁在砌筑好的坡面上行走,上下必须使用爬梯。架上作业时,架下不准有人操作或停留,不得重叠作业。不得采用从上而下自由滚落的方式运输材料。

6.12 防护工程在基坑开挖和砌筑过程中,必须设置专人对边坡进行观察,随时观察土质变化情况及边坡有无坍塌和滑动现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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