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路工建〔2010〕24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首件工程认可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规范施工过程中首件工程认可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湘交基建[2010]355号)文件精神,我局制订了《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首件工程认可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
实施“首件工程认可制”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施“首件工程认可制”。
第二条 “首件工程认可制”是指对每一类单项工程,在开工前,从技术培训、技术交底、材料进场、施工工艺、技术要求、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艺技术要求先完成样品工程,随后对样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比,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然后正式批量生产。
第三条 “首件工程认可制”按照“预防为主,先导试点”的原则,对首件工程的各项工艺、技术和质量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佳工艺,建立样板工程,以指导后续工程批量生产,预防后续批量生产中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有效减少返工损失,缩短施工工期。
第四条 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着眼于各单项工程的首件工程质量,以单项工程质量保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单位工程质量,以单位工程质量保项目工程质量。
第五条 “首件工程认可制”以施工标段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凡未经首件工程认可的单项工程,一律不得批量生产。新开工标段和已开工尚未实施的各类单项工程均应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首件工程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和有关规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合同文件等进行评价。
第七条 首件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优良(得分≥90分)、合格(75分≤得分<90分)、不合格(得分<75分)。优良工程作为样板工程推广示范,合格工程予以接收,不合格工程责令返工。
第三章 工程范围
第八条 路基工程:软基处理、结构物台背回填、路基填筑、新旧路基连接。
第九条 涵洞工程:涵洞、倒虹吸、通道的接长和新建。
第十条 桥梁工程:基础、墩台身、梁板预制与安装、新旧梁板连接、上部结构现浇、桥面铺装及凿毛、防水层、防撞护栏、伸缩缝安装、橡胶支座安装及更换、旧结构物加固补强。
第十一条 隧道工程:洞身开挖、喷射混凝土支护、锚杆支护、钢筋网支护、混凝土衬砌、防水层、装饰工程。
第十二条 路面工程:底基层、基层、透层及下封层、沥青砼下面层、中面层、上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
第十三条 防护工程:挡墙、护坡。
第十四条 排水工程:排水沟、盲沟、渗井。
第十五条 交通工程:防撞护栏、标志、标线、防眩板。
第十六条 房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混凝土预制、安装、装饰工程。
第十七条 机电工程:电缆埋设、设备安装。
第十八条 上述工程项目中,带下划线的为A类单项工程,其余为B类单项工程。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首件工程认可制”的评价责任体系应坚持“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参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分别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主体,是首件工程认可的直接责任单位,对完成的首件工程自我评价,编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施工工艺、技术指标、自检资料、质量保证措施及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A类单项工程的初评和B类单项工程的终评职责。提交首件单项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抽检资料、评价报告及监理责任人。制定首件工程认可的申报、检查和审批用表供各方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承担A类单项工程的终评和认可职责。负责组织召开现场会或邀请专家评审等措施来评价A类单项首件工程的工程质量是否达到优良工程,其工艺技术是否完善可以推广。施工单位和监理应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施工和监理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由监理下达指令,开始批量生产。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确定的单项工程,按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对每类单项工程的首件工程制定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编制首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除写明单项工程的工程特点、工程部件等内容外,应重点阐述人员、设备准备情况,施工工艺,技术培训和交底及质量控制措施等,报监理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监理处对施工组织和施工工艺进行认真审核,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质量目标和监理责任人,书面指令施工单位开始实施首件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操作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操作程序和有关技术指标,修正完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处必须对首件工程全过程旁站,做好相应记录。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可行的调整处理方案,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首件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工艺和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提交总结报告,监理处组织进行检测,验证施工工艺的可靠性、合理性,提出改进意见,形成评审报告。单项工程施工单位自评未达到优良工程标准的不得上报,后续同类工程不得正式施工。
第二十七条 首件工程经评审通过后,施工单位、监理处应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作为最终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处对首件原始记录和总结报告分类整理,交工验收时统一归档。
第六章 推广示范和保证措施
第二十九条 首件工程通过终评后,由监理处或项目业主组织召开现场会,在标段示范推广。
第三十条 对于通过终评的首件工程,监理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将施工工艺、技术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制成标志牌,竖立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同时应包括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队长、自检责任人、监理责任人等信息。批量施工前,逐级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确保全体人员对各道工序的详熟于心。
第三十一条 通过终评对全线施工有指导意义的首件工程,由项目业主召开现场会,对其施工工艺、技术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全线推广。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首件工程所形成的施工工艺、技术指标、设备和人员要求、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施工,同时通过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施工工艺,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