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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审计局责任清单
  • 2016-01-25 10:39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
  • 【字体:   

永州市审计局责任清单

(共 15 项)

一、部门职责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 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 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 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 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 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 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 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 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 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 责任。

依法制定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指导、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

组织实施全市审计业务培训

 

办理被审计单位(人员)对下一级审计机关的审

计执法所申请的审计行政复议

 

对下一级审计机关开展目标管理考核

 

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

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

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

 

执行审计通知、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审计处理处罚、出具审计报告等法定程序

 

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

 

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审计工作

 

 

 

 

 

 

 

2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 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 拟订我市审计工作方针、政策, 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及其 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 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 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 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 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 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 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 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拟订有关审计行政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草案, 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

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制度、规范性文件 草案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 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

 

 

3

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 制定 完善有

以《审计要情》、《审计信息》、《审计情况专报》、

《审计建议函》、《审计督促整改通知书》、《审计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政策 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 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建议约谈函》、《审计建议问责函》等形式加强审 计成果的开发运用,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

 

 

 

 

 

 

 

 

 

4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 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 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 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 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 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 会公布审计结果。

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 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 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草拟向市政府、市人大报送的关于审计工作报告 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情况及结果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 和审计结果

 

 

 

 

 

 

 

 

 

 

 

 

 

5

 

 

 

 

 

 

 

 

 

审计属于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监督对象的事项,出具审计报 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 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 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辖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

政收支

 

3、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

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属资本占控股 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

 

5、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 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 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

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市政府接受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

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6

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 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依法 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

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组织实施市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实施经济 责任审计,指导全市经济责任 审计工作。

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组织实施其他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 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和审计结果报告

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7

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 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 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 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

执行情况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对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调查结果

 

8

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 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 织实施。

 

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 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

 

 

 

 

 

 

9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 题;依法办理审计行政复议, 行政 政府 决。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 关重大案件。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

计发现的问题

 

制定、组织实施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开展审计执

法检查,检查审计执法质量

 

依法办理审计行政复议,参加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

 

协助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查

处相关重大案件

 

 

 

 

 

10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 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 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 审计报告。

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比

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 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出具检查报告 或结论,并将相关事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1

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 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 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 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 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 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

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 计调查

 

组织开展对县区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

 

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 的审计决定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2

管理权限协 同办理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任免事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办理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的任免事项。

 

 

 

13

组织审计我市驻外非经营性机 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 方式组织审计市属企业和金融 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审计我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市

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14

 

 

 

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 计系统的应用,组织全市审计 机关实施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 系统的建设。组织审计专业培 训。

组织实施信息系统审计

 

指导全市审计系统计算机审计技术工作

制订全市审计机关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

制订审计干部年度培训计划

组织开展审计干部业务培训

 

15

承办 人民政 府交 办的 其他 事项。

 

按市政府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为规范和监督全市审计机关公正、公平、合理地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 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赋予了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条款,按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或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和从重处罚违法 行为三种情形分设三个裁量阶次进行区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审计执法具体情况,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 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审计执法实际,制定了《永州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永州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永审发〔201334 号)。

 

三、有关措施

1.在适用裁量权作出免予、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 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理或者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中予以说明。

2.审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作出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被处罚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 人的意见,保障被处罚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知情权、申


 

辩权和救济权。

3.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等。法规审理部门应当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进行审理,提出处罚的审理意见和建议,并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因行使裁量权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经确认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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