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审计局责任清单
(共 15 项)
一、部门职责
序 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 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 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 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 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 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 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 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 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 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 责任。 |
依法制定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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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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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市审计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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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被审计单位(人员)对下一级审计机关的审 计执法所申请的审计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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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一级审计机关开展目标管理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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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 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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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 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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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审计通知、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审计处理处罚、出具审计报告等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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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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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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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 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 拟订我市审计工作方针、政策, 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及其 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 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 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 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 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 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 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 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
拟订有关审计行政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草案, 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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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 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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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制度、规范性文件 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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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 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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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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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 制定 和 完善有 |
以《审计要情》、《审计信息》、《审计情况专报》、 《审计建议函》、《审计督促整改通知书》、《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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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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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政策 法 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 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
建议约谈函》、《审计建议问责函》等形式加强审 计成果的开发运用,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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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 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 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 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 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 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 会公布审计结果。 |
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 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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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 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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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拟向市政府、市人大报送的关于审计工作报告 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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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情况及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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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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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 和审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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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审计属于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监督对象的事项,出具审计报 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 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 处理处罚的建议。 |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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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辖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 政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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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 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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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属资本占控股 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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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 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 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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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 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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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政府接受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 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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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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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 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依法 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 |
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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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市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
序 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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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经济 责任审计,指导全市经济责任 审计工作。 |
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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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其他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 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和审计结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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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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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 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 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 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 执行情况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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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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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调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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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 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 织实施。 |
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 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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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 题;依法办理审计行政复议, 参 加 审 计 行政 诉 讼 或 政府 裁决。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 关重大案件。 |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 计发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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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组织实施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开展审计执 法检查,检查审计执法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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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审计行政复议,参加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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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查 处相关重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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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 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 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 审计报告。 |
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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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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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 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出具检查报告 或结论,并将相关事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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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 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 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 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 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 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 |
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 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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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对县区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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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 的审计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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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2 |
管理权限协 同办理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任免事项。 |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办理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的任免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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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组织审计我市驻外非经营性机 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 方式组织审计市属企业和金融 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
审计我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市 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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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 计系统的应用,组织全市审计 机关实施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 系统的建设。组织审计专业培 训。 |
组织实施信息系统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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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审计系统计算机审计技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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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全市审计机关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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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审计干部年度培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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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审计干部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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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承办 市 人民政 府交 办的 其他 事项。 |
按市政府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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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无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无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为规范和监督全市审计机关公正、公平、合理地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 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赋予了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条款,按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或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和从重处罚违法 行为三种情形分设三个裁量阶次进行区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审计执法具体情况,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 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审计执法实际,制定了《永州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永州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永审发〔2013〕34 号)。
三、有关措施
1.在适用裁量权作出免予、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 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理或者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中予以说明。
2.审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作出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被处罚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 人的意见,保障被处罚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知情权、申
辩权和救济权。
3.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等。法规审理部门应当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进行审理,提出处罚的审理意见和建议,并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因行使裁量权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经确认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