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建筑业协会文件
永建协﹝2015﹞第2号
关于发布《永州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更好地为建筑施工企业和行业提供服务,永州市建筑业协会组建专家委员会,全面开展市优质工程评选工作;为了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经研究发布《永州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请认真落实。
永州市建筑业协会
抄送: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城建规划房产局、规划建设和环保局)、市质安站
永州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更好地为建筑施工企业和行业提供服务,永州市建筑业协会组建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永州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由永州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自愿参加,具有一定权威性、专业性的非常设研究咨询服务组织。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组建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企业发展、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中发挥咨询服务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职能、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能是:
(一)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维护职业道德,推动建筑业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建筑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了解、掌握和研究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信息服务,提出工作建议。
(三)受邀参加市优工程评选的复查及评审工作。
(四)承担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永州市建筑业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一)向永州市建筑业协会及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加工程建设管理与技术咨询服务、工程评优等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永州市建筑业协会的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获取专家咨询的经济补偿。
(四)有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受委托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接受社会监督。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
第三章 专家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二)申报建设工程方面的专家委员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技术工作10年以上,熟悉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丰富的设计或施工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理论知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能胜任本专业工作。
(五)热爱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永州市建筑业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入选由个人申请,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后,报市建筑业协会审定。所有经审定的专家,由永州市建筑业协会聘任,颁发专家证书,聘期为三年。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专家委员资格,解除聘任,并上网公告。
(一)连续两次缺席专家委员会开展的活动的。
(二)在受委托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因违规收取报酬或礼(金)品等行为,被举报并经查实的。
(三)参与有保密要求的活动而提前泄露信息的。
(四)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本专业工作的。
第四章 组织和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均从专家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召开全体会议、专项工作会议或专家组会议,研究专家委员会工作或对某项活动组织专项评审论证。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受委托开展的咨询服务过程中,采取以支定收的原则,享有咨询服务补偿。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1-2次全体会议,进行专业学习、培训或学术联谊,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设立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永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协调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议通知、专家库建立、各类咨询评审计划安排等,受理专家建议和意见,办理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永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充实调整一次。
第五章 自律与纪律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作办法开展工作,健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咨询服务、评优、评审等活动中实行回避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组织纪律。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受委托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报酬,严禁以任何名目或形式接收超越政策规定的报酬或礼品(金)。
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危害国家、行业利益,丧失职业道德或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办法与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永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