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永州市中心城市建筑工程批后管理工作规程》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11月28日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29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市建筑工程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按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实施,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的意见》(永发〔2013〕13号)、《永州市中心城区控违拆违管理办法》(永办〔2014〕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职责职能
第一条〔批后管理职责和职能〕冷水滩区、零陵区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分局负责本辖区批后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各类建筑项目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及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设立、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等,参与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市规划执法支队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巡查,违法建设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执法文书的下达以及负责将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执行等批后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核实施工单位是否按审查备案的施工图施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参与批后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信息服务中心为批后管理提供技术服务。
二、管理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批情况函告和资料移交〕规划编制科和规划管理科分别将项目审批后形成的文件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交市城乡规划信息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在接收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形成电子文档,并传至责任规划分局、市规划执法支队和市质安站。规划编制科和规划管理科应在项目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审批资料函告国土、城管及辖区政府、乡镇(办事处)。相关审批资料主要包括:已审查的规划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复印件,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建筑平面、立面和剖面图及规划审批单复印件等。
各责任规划分局、市规划执法支队、市质安站、市城乡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应在接到相关审批资料当日分别确定项目的规划管理、规划执法、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责任人员(以下分别简称规划管理员、执法员、质监员、信息服务员)及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及责任领导名单应于次日告知责任规划分局。
第三条 〔规划许可公告〕规划管理员应及时告知并督促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放线前,在建筑工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按规定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内容、平面图、效果图,规划管理员、执法员、质监员、信息服务员及相关责任领导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公众监督。规划管理员应加强公告牌的监管,待建筑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后,方可拆除。
第四条〔规划放线定位〕规划管理员负责组织规划放线工作。规划管理员应在接到建设单位放线定位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质监员、执法员、信息服务员到场参与放线(因故不能参加的,视为同意)。同时,通知城建档案馆派员对建设单位进行档案指导服务。
规划放线定位应现场确定结果,并将标桩、引桩和控制点成果现场告知相关参与人员。放线定位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责任规划分局、市规划执法支队、市质安站提供该放线定位测绘成果的电子和纸质文档。
规划管理员负责放线后基槽开挖施工阶段的监管工作。若发现与规划定位不相符的施工情况,应及时告知执法员、质监员并报告规划管理责任领导。执法员应加强动态巡查,会同规划管理员、质监员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条〔规划验线与基槽验收〕规划管理员应当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槽开挖后、基础工程施工前,向规划分局申请规划验线与基槽验收。规划验线、基槽验收分别由规划分局和市质安站负责。规划管理员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执法员、质监员、信息服务员参加验线验收。规划验线与基槽验收结束后,验线人员应当场告知结果,并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测绘成果,交规划分局、市规划执法支队、市质安站备案。基槽验收由质监员负责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
规划验线不符合要求、基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由规划管理员、质监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过程由执法员全程配合规划管理员、质监员负责管控,若发现不整改或不符合整改要求继续施工的,由执法员、质监员依法进行处理。整改到位后,分别由规划管理员、质监员提出是否同意复工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复核验线与基础验收〕规划管理员应在建设工程基础完成后、主体工程施工前,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向规划分局、市质安站申请复核验线与基础验收。复核验线、基础验收分别由规划管理责任领导和质监员负责。规划管理责任领导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规划管理员、执法员、质监员、信息服务员开展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工作。复核验线与基础验收结束后,应现场告知结果,并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测绘成果,交责任规划分局、市规划执法支队、市质安站备案。基础验收由质监员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
复核验线不符合要求、基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由规划分局责任领导、质监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过程由执法员全程配合规划管理员、质监员负责管控,若发现不整改或不符合整改要求继续施工的,由执法员、质监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整改到位后,由规划分局责任领导和质监员提出是否同意复工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结构变换层前后的监管〕规划管理员、执法员、质监员对基础至结构变换层之间的建设过程依照职责进行监管。在结构变换层轴线定位时,由质监员牵头组织规划管理员、执法员共同进行检查,若发现不符合规划、技术规范时,应提出整改意见,分别下达执法监督文书,同时将之分别报规划管理、规划执法和质量监督责任领导。整改环节由规划管理员、执法员、质监员共同负责,信息服务员配合。整改到位后,由规划管理、质监责任领导提出是否同意复工的书面意见。若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执法员、质监员依法处理。
第八条〔主体封顶前后的监管〕在结构变换层至主体封顶前两层之间,由规划管理员、执法员、质监员共同依照职责进行监管。主体封顶前两层时,由执法员对建设单位下达温馨提示,并将该项目纳入重点监控。在顶层混凝土浇灌前,执法责任领导负责牵头组织规划管理员、质监员共同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管。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由执法员、质监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建筑外墙施工监管〕在主体封顶后、建筑外墙施工前,责任规划分局局长负责把好外墙装饰材料关,并牵头组织规划管理员、执法员、质监员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实施,依照职责共同监管。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外墙用材和不按规划要求进行外墙施工的项目,执法员、质监员应要求其停工整改,并严格监管。待整改符合要求,经规划分局局长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十条〔配套设施建设监管〕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规划条件核实前,规划管理责任领导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到位。规划管理员、执法员、质监员、信息服务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完工、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规划管理责任领导负责规划条件核实,组织规划管理员、执法员、质监员、信息服务员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科室)开展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并通知城建档案馆派员参与档案指导服务。规划条件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划管理责任领导于第二个工作日出具规划条件核实单。未通过的,由规划管理责任领导负责督促整改。
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建筑项目,分期区域内在达到水、电、路等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整个项目总规划条件核实前,必须按规划要求将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好。
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项目,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备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质监责任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防违控违和联动机制〕市质安站在批后管理各阶段下达的停工整改文书应于当天交执法员,由市规划执法支队按规定负责抄送一份给城管执法部门或与其进行现场对接。规划管理员、执法员、质监员要加强重点监控,每天开展1次以上巡查或进驻工地蹲守。建设单位不停止建设或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市规划执法支队负责行文报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同时,函告冷水滩区、零陵区政府或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控违拆违,函告供水、供电、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协助、协查、协管,并抄报市控违拆违办。
三、监督与问责
第十三条〔监督机制〕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本规程明确的工作事项,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责任领导和人员批后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组建专门的批后管理监督工作组,采取明察暗访、日常巡查和抽查、定期不定期检查、设置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加强对批后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的,分类进行责任追究。项目责任人对已批项目不实行监管发生扩建;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违法建筑未及时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对为违法建筑违法设计图纸的单位,建设施工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为不制止;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或查处不力;责任区年度内新出现1处违法建筑未及时巡查发现报告,未立案调查或未及时移送辖区政府和城管执法部门的。
未造成违法建筑事实的:因项目责任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经举报查证或检查属实的,第一次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单位通报批评;第二次约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第三次对责任人诫勉谈话,对责任领导给予批评问责。
造成违法建筑事实:第一次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对责任领导、责任人诫勉谈话;第二次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给予分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并对责任人作待岗处理;第三次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理,给予分管责任领导免职处理。涉及市管干部的,由局党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处分。同时,按《永州市中心城区控违拆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永纪发〔2014〕18号)文件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及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处理。
四、附则
第十五条〔其它事项〕本规程规定范围之外的批后管理工作,由各规划分局根据本辖区实际另行制定办法。
附件:1.永州市中心城市建筑工程批后管理告知书
2.项目规划审批资料交接清单
3.项目审批资料告知单
4.永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批后监管责任卡
5.规划公示告知单
6.规划放线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
7.永州市中心城市建筑工程规划档案管理通知单
8.永州市中心城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通知单
9.永州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定位现场结果通知单
10.永州市中心城市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和基槽验收通
知单
11.永州市建筑工程规划验线与基槽验收现场结果通知单
12.永州市中心城市建筑工程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通
知单
13.永州市建筑工程规划复核验线与基础验收现场结果通知单
14.停工通知书
15.整改通知书
16.复工通知书
17.永州市建筑工程轴线定位结果通知单
18.永州市建筑工程建筑外墙材料审查单
19.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条件核实测绘复核通知单
20.永州市中心城市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21.永州市中心城市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单
22.永州市中心城市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单
23.规划执法工作协办函
24.规划执法工作函告书
25.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温馨提醒单
26.责令停止建设(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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