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规建函〔2012〕439号
各县(区、管理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城建规划房产局)、市质安站、市招标办、市造价站、市规划执法支队:
为加强省外入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含项目管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入湘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湘建建[2012]92号),现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明确责任。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外入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含项目管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市质安站负责全市范围省外入湘工程监理(含项目管理)、质量检测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和在湘经营报表,按程序上报市直管项目省外入湘工程监理(含项目管理)、质量检测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负责市直管项目省外入湘工程监理(含项目管理)、质量检测企业非法违法行为的证据调查,提出处罚意见;市招标办、市造价站分别负责全市范围省外入湘招标代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和在湘经营报表,按程序上报市直管项目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负责市直管项目省外入湘招标代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非法违法行为的证据调查,提出处罚意见;市规划执法支队负责市直管项目省外入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含项目管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程序上报处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建筑业管理科负责不良行为记录汇总上报工作。
二、加强监管。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科室)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省外入湘中介机构监管,严把招投标及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关口,加强中介机构履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中介服务企业 管理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