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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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2 16:38
- 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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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规建函〔2012〕422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规划房产局)、市质安站、市规划执法支队、局相关科室:
现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2]20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现场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是国家和省强制推行的政策,是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推进建筑施工工艺进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重要措施,因此我们要给予大力支持。当前,由于无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规划,致使产能过剩和无序竞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由于无资质生产和监管不力,市场秩序混乱,给混凝土质量控制增加了难度,很容易产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对此,要尽快落实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布点规划相关工作,切实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动态监管,严格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过程控制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二、明确责任,科学规划布局
各县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布点,原则上一个县设1-2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祁阳、道县、宁远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规划布点数量。同时,要及时组织编制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规划,确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规划布点,并于2013年1月28日前,将规划布点情况报送市局。中心城区预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专项规划由市政管线科组织编制,具体分工如下:1、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中心城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专项规划,2012年12月28日前完成。2、基础资料搜集,由市质安站负责中心城区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砼、砂浆使用量统计;市政管理科负责冷水滩城区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市政工程项目砼、砂浆使用量统计;零陵区建设局负责零陵城区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市政工程项目砼、砂浆使用量统计。砼、砂浆使用量统计工作务于2012年12月15日底前完成,建筑业管理科汇总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砼、砂浆用量;市质安站负责对已建和在建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摸清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现状;城建科负责提供中心城区城市化水平现状和发展情况有关基础资料;根据混凝土年需要量、发展趋势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现状,市政管线科负责商市散装水泥办确定中心城区的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数量,确定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规划布点。3、规划审批,规划编制科(市政管线科)负责组织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专项规划专家评审、初审、公示、规划委员会审查、审批。此项工作,2013年1月30日前完成。
三、严格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
一是严格资质管理。各县区在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申报专项试验室资质、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要严格把关,混凝土企业生产场地必须依次办理相关手续:1、规划部门同意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规划选址布点意见;2、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意见;3、发改委同意项目备案意见;4、环保部门环评意见;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国有土地使用证;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用地的不需要提供5、6、7资料,需要提供规划、国土部门相应的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相应的产权证明)等手续后,方可签具同意上报意见。要切实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一经发现不符合专项试验室资质、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上报撤销相应资质。二、切实加强商品混凝土生产监管。要全面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站点调查工作,各县局、市质安站要按照省厅要求进行预拌商品混凝土站点调查,并在2012年12月6日前将所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站点的情况报市局(建管科),以便汇总上报省质安站。对无资质生产和销售商品混凝土、购买和使用无资质生产单位生产的商品混凝土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心城区此项工作由市质安站负责落实,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抄送零陵区建设局、市规划执法支队依法处罚。生产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生产和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法承接工程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建设单位采购或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生产单位的商品混凝土的,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将按照违法发包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施工单位购买和使用无资质生产单位生产的商品混凝土的,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对使用无资质生产单位生产的商品混凝土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对其工程量仍然进行签证的,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业整顿和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对于无资质生产供应商品混凝土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计量、工程检测机构不得检测,工程项目不得评定合格、不得竣工验收和备案,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市规划执法支队要全面开展整治工作,有关整治情况于1月28日前报市局(建筑业管理科)。三、要加强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已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的生产单位,要切实加强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生产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生产单位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严禁施工工地使用,提出给予生产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建议,并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混凝土、砂浆用量统计表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商品砼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