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规建函〔2012〕118号
永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等单位(个人):
按照市政府“打非治违”集中行动安排,2月份,我局对2010年1月1日以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经清查,发现中心医院门诊楼等44个项目已竣工验收,但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请你们在4月25日之前,到市质安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我局规划执法支队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竣工验收备案 通知
抄送:市房产局、市规划执法支队、市质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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