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规建函〔2009〕320号
福建省福清华侨建筑工程公司:
贵公司《请求解决站前大道工程结算中几个问题的报告》收悉,经我局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火车站新站建设开发公司等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现函复如下:
1、贵公司与永州市火车站新站建设开发公司2002年4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理由:①最初的承包合同,其发包方为永州市冷水滩城西建设指挥部,投资方为福建省福清华侨建筑工程公司,工程名称为东陵路道路工程,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人为杨光勇,合同签订时间为1997年3月。②由于 2001年发包方已更换名称,由原来的冷水滩城西建设指挥部改名为永州火车站新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道路名称也由原来的东陵路更名为站前大道,经双方协商同意于2001年8月7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乙方法定代表签字委托人仍是杨光勇,补充协议对前期工程和后期工程进行了区分和重新约定。③2002年,由于市政府统一制定的结算政策有所调整,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现场协调办公会,要求甲乙双方按新的结算政策签订补充协议。于是,2002年4月16日,甲乙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乙方签字代表仍然是杨光勇,尽管没有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章,但杨光勇一直是合同的签约者,工程进展和实施也是按此合同履行的,所以,大家认为2002年4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结算参照2002年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正确的。
2、挖土方12元/m3,挖石方25元/m3,实行包干价,其中包括1km以内的运输费用,这是当时市政府制定的统一的结算规定,挖沟槽土石方也是相同的价格。后期工程站前大道的预算也是按市政府制定的政策进行审核的(详见永规建函[2002]15号)。2002年4月的补充协议约定结算方式"后期工程应按市规划建设局对站前大道预算的审核标准进行结算",因此,结算按挖运土方(包括挖运沟槽土方)12元/m3,挖运石方(包括挖运沟槽石方)25元/m3包干价进行结算是合理合法的。
3、整个工程自1997年开工至2003年完成,经历了近七年的时间,其间多次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大家认为可按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站前大道Δ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