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规建发〔2009〕28号
市各有关单位、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心城市城乡规划审批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湘建规[2006]167号),结合我市一年来对《永州市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操作办法(试行)》(永规建发[2008]16号)实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永州市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操作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 规划管理 通知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8月6日印发
永州市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收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将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工作与建设工程的基槽验收、基础验收有效整合,将规划批后管理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有效结合,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遏制违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湘建规[2006]16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规划放线、验线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结合,按以下程序进行:
放线 → 验线和基槽验收 → 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
在按上述程序操作时,对相应的工作环节均应按附表规定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章 规划放线
第四条 规划放线工作具体由规划审批经办科室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由规划管理科负责,市政管线工程由市政管线科负责),建筑市场稽查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建筑业管理科参与监督,市勘测设计院负责技术操作(现场测量、标桩、绘图制表)。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下列资料向规划审批经办科室提出规划放线申请:
1、《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市政管线工程项目提供《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单》);
2、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六条 在申请规划放线前,牵头组织科室应负责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局有关科室(站、院)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平整场地;
2、必要时通知利害关系人;
3、核缴放线费用;
4、备齐放线所需工具和材料;
5、提供设计高程;
6、复核地形图或工程设计定位图。
第七条 规划放线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核收费用、现场测量标桩、交桩、在《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见附件一)中做好记录并签字盖章。
第八条 现场放线所测定的桩(点)由规划审批经办科室负责交付给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实地核验、移交桩点后,科室(站、院)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均应在《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中签字。
若该记录单不能当场制作,市勘测设计院应负责做好现场记录,科室(站、院)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等应现场核验、当场签字,并将现场记录内容附于《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之后一并审核盖章。
记录单由市勘测设计院负责制作,经规划审批经办科室审核盖章后方可生效。一式六份,其中市规划建设局存档两份,建筑市场稽查科、市质安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规划放线工作完成之后,牵头科室将规划放线记录单送达市城管执法部门驻政务中心窗口。
第九条《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中,对现场放线的内容记录应全面、准确。
1、建设工程节点的测定、设置,除必须用坐标数据界定外,还应详细标注建设工程与用地界线、城市道路、其它建(构)筑物的相对位置关系。
2、建设工程节点的定位应测定、设置桩(点),并应测定、设置引桩(点),详细标注引桩(点)与节点的相对位置关系。
3、准确测定、记录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标高。
4、实测图附带地形图绘制,比例尺为1:500或1:200(可根据实际情况定)。
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保护措施负责保管好桩(点)及其引桩(点),不得毁坏。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到规划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进行基槽开挖。
第三章 验线与基槽验收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验线与建设工程基槽验收同步进行,该项工作由市质安站负责,市勘测设计院必须参加。可邀请建筑市场稽查科、规划管理科、市政管线科参加。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在做好地基处理、完成基槽挖掘,基础工程施工之前,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质安站申请验线和基槽验收。
经现场核实,基槽开挖不符合规划放线定位审批要求的,市质安站对工程基槽不予验收。基槽开挖符合规划审批放线定位要求,且基槽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方可进行基础施工。
对规划验线不合格的,或者基槽验收不合格的,由市质安站负责下达整改通知书。
验收合格的,市质安站、市勘测设计院及参与验收的科室的验收经办人员均应在《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验线与基槽验收记录单》(见附件二)中详细记录、确认签字。此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基础工程施工。
第十三条 市政管线工程在路基形成并经检测合格后,应向市政管线科申请验线,准确测定管道及检查井的管底、管顶标高,在《市政工程施工跟测及竣工测量回单》中记录、签字。
第四章 复核验线与基础验收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复核验线与基础验收,同步进行,该项工作由市质安站负责,市勘测设计院必须参加。可邀请建筑市稽查科、规划管理科、市政管线科参加。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的基础施工至工程设计标高±0.000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质安站申请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
经现场核实,基础施工定位不符合规划放线审批要求的,市质安站对基础不予验收。基础施工定位符合规划放线审批要求,同时,基础质量安全验收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方可进行主体施工。
规划放线复核不合格的,或基础工程施工不合格的,市质安站负责下发整改通知书。
验收合格的,市质安站、市勘测设计院及参与验收的科室的经办人员在《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记录单》(见附件三)中作好记录并签字。此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主体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报市政管线科核验,由市政管线科组织市勘测设计院,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工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上一道施工工序核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和下一道工序的核验。负责各工序核验工作的站(科、院)发现该工序核验不合格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重新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拒不整改的,不予验收备案,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并按违法建设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未经规划审批同意,擅自放线的;
2、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放线、验线、验收工作的;
3、在技术操作中出现错误或弄虚作假的;
4、未经验线或验线不合格,就以合格准予基槽验收的;
5、未经复核验线或复核验线不合格,就以合格准予基础验收的;
6、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整改到位,就准予进行下一道工序建设的;
7、各科(站、院)必须派员参加规划放线、验线而不派员参加造成工作失误的。
责任追究依照党纪、政纪和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进行收费,对于翻建、扩建的项目、整栋联建的私房,酌情收取;对于周围用地和建设情况比较复杂的项目,应当进行现场详细测绘,测绘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收取。
第二十条 若建设工程节点所设置的定位桩(点)及其引桩(点)被毁弃、破坏需重新测定的,酌情收取有关单位或个人一定费用。
第二十一条 规划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放线定点,具体由规划管理科负责组织,市勘测设计院负责测量、标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发布前本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建设业主填写) 申 请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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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 ||||
建设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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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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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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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 收 件 人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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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证号 |
| 总建筑面积 | ㎡ | ||||
栋数 | 栋 | 地下建筑面积 | ㎡ | 地下 | 层 | ||
基础结构类型 |
| 底层建筑面积 | ㎡ | 地上 | 层 | ||
建筑平面定位图(也可另附) | |||||||
附件一:
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房屋建筑)Ⅰ
| 东 | 南 | 西 | 北 |
出 挑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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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地界线、相邻建筑、城市道路的相对位置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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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地下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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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埋设与城市干管衔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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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放线负责人 |
| 现场放线参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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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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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单 位 |
| 四 邻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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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勘测设计院(章)
年 月 日 | 制表 |
| 市规划建设局 规划管理科章(章)
年 月 日 | |
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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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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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按照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放线定位、基槽、基础,三个环节连续分别进行监管记录,即规划放线记录,验线与基槽验收记录,复核验线与基础验收记录。三个方面的记录要连续使用,建设单位或个人和施工单位要妥善保管。 2、 放线定位标桩标志、引桩(点),建设单位或个人和施工单位负责采取维护和保护措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得毁弃、破坏,以便巡查、验收。若故意毁弃、破坏,每次验收复测时,要酌情收费。 3、 实地测量放线标桩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划放线要求进行基槽开挖。在地基处理和基槽开挖好之后,基础施工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质安站申请验线和基槽验收。经现场验线、验槽符合规划审批和建设施工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基础工程建设。 |
附件二:
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验线与基槽验收记录单(房屋建筑)Ⅱ
(建设业主填写) 申 请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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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 |
建设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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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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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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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
市质安站 | 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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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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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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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验 情 况 | 实测图可另附: |
整 改 要 求 | 市质安站文号 |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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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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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验 | 规划验线人 |
| 工程验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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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员 |
| 工程稽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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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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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
市质安站(盖章) 年 月 日 | |||||||
签 收 | 建设单位(章)
签收人: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章)
签收人: 年 月 日 | ||||||
说明:施工单位在工程地基处理好、完成基槽开挖之后,基础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质安站申请验线和验槽,符合规划审批和工程建设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基础工程建设。 | ||||||||
附件三:
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复核验线与基础验收记录单(房屋建筑)Ⅲ
(建设业主填写) 申 请
| 项目名称 |
|
建设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 |
建设位置 |
| |||
申请事项 |
| |||
联系人、电话 |
| |||
受 理 |
市质安站 | 收件人 |
| |
日 期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证号 |
| |||
复 查 检 验 情 况
|
实测图可另附: |
整
改
要
求 | 市质安站文号 |
| 发文日期 |
|
| ||||
结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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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验 | 规划复验人 |
| 工程验基人 |
|
勘测员 |
| 工程稽查人 |
| |
参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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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
市质安站 (盖章) 年 月 日 | |||
签
收 | 建设单位(章)
签收人: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章)
签收人:年 月 日 | ||
说明: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建设至士0.000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质安站申请复核验线、基础验收、复测室内外地面标高、复检地下工程管线,符合规划审批和工程施工要求之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主体工程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