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规建函〔2009〕322号
张献辉等人:
你们《申请建设临时夜宵摊位的报告》已于2009年7月29日经有关部门批转到我局。经现场调查,并经规划项目初审小组2009年第25次会议研究,现函复如下:
1、夜宵摊位的选址定点是由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是一项政府行为,应由其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报市政府审定,并非个人随意选址建设。
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你们擅自动工建设的临时摊位棚子全部占用了湘江东路,而湘江东路的道路设计已完成,即将于近期招标实施建设。你们违法建设的临时摊位棚子影响了湘江东路的建设。
3、根据上述两点,我局不同意给予补办临时建设手续。同时,你们违法建设临时摊位,须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 临时建筑Δ 张献辉Δ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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