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2009/2026-00844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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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住建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案例一:永州市冷水滩区海燕逸芸幼儿园装修项目中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5日,冷水滩区住建局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海燕逸芸幼儿园装修项目进行督查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永州市冷水滩区海燕逸芸幼儿园在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投入使用建筑面积1551.75 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幼儿园。
二、法律依据
建设单位该行为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永州市冷水滩区海燕逸芸幼儿园室内装修工程属工程投资额大于30万且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安监手续才能施工。
三、处理结果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冷水滩区住建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海燕逸芸幼儿园处:捌仟捌佰伍拾贰元罚款(¥8852元)。
案例二:永州市窝小熊电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一、基本情况
2026年2月10日,冷水滩区住建局对永州市窝小熊电竞酒店装修项目进行督查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永州市窝小熊电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建筑面积950平方米,使用性质为酒店。
二、法律依据
建设单位该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 号)第三十四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三十六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定。永州市窝小熊电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工程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经过消防验收备案才能投入使用。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该行为属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冷水滩区住建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永州市窝小熊电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叁仟元罚款(¥3000元)。
案例三:新田县一号基地酒吧服务有限公司在新田县一号基地酒吧室内装修项目中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3日,新田县住建局对新田县一号基地酒吧室内装修项目进行督查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新田县一号基地酒吧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施工,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而当事人已于2025年9月10日进行装修施工。
二、法律依据
建设单位该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依照《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点:该装修项目施工进度超过50%。新田县住建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新田县一号基地酒吧服务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肆万伍仟圆整(¥45000.00元)。对单位负责人杨凯处罚人民币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3375.00元)。
案例四:蓝山县紫云居项目(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16日,蓝山县住建局对蓝山县紫云居项目(限额以上自建房项目,位于蓝山县英才路与边贸路交汇口东南侧)进行督查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建设方(周程越、周程勇、彭国文、雷云峰)在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施工至主体完工。
二、法律依据
建设单位该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处理结果
本项目合同总价22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蓝山县住建局依程序将案件移交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后,县城管局依法对建设方(周程越、周程勇、彭国文、雷云峰)处罚人民币贰万贰仟玖佰整(¥22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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