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5-00745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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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住建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三个清单”动态调整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修订公示的工作提示》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现予以公布。
附件:1.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永州市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31日
附件1:
永州市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区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
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检查 3.履行招标投标承诺监督检查。包括合同签订,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监督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2 |
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起施行)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
住房保障室(房地产市场监管室) |
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 |
2.建设情况检查 3.经营情况检查 4.销售情况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3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以及企业市场和质量安全行为的检查 |
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
建筑业管理室 |
零陵区注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1.市场行为的检查 2.注册执业人员、仪器、设备、场所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4 |
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的检查 |
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1.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检查 2.劳动用工情况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5 |
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责任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
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第十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月1日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9月1日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
1.审批情况检查 2.建设情况检查 3.安全生产检查 4.质量控制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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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严禁本系统省、市、区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3.对未列入本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本机关一律不得实施;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监管(联系电话:0746-6222601;电子邮箱:lljsj2006@163.com)和同级司法部门(联系电话:0746-6318709;电子邮箱:llqzfjds@163.com)举报。 |
附件2:
永州市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备注 |
1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标后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从2023年7月1日以来目前在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名录库中按100%比例全覆盖(因不定向性,总数以启动抽查当时项目数量为准)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检查 3.履行招标投标承诺监督检查。包括合同签订,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监督检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1次 |
区城乡建设事务中心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备注 |
2 |
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起施行)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
从在建在售的房地产项目名录库中按3%比例随机抽取(因不定向性,总数以启动抽查当时项目数量为准) |
1.审批情况检查 2.建设情况检查 3.经营情况检查 4.销售情况检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1次 |
住房保障室(房地产市场监管室) |
是 发起部门:区住建局 配合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备注 |
3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以及企业市场和质量安全行为的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
从在零陵区注册名录库中按30%比例随机抽取 |
1.持续保持资质认定条件的监督检查 2.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监督检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1次 |
建筑业管理室 |
是 发起部门:区住建局 配合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备注 |
4 |
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以区人社局抽查的比例为准 |
2.劳动用工情况的检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1次 |
建筑业管理室 |
是 发起部门:区人社局 配合部门:区住建局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备注 |
5 |
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责任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月1日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6月1日实施)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
在建工程项目100%全覆盖 |
1.审批情况检查 2.建设情况检查 3.安全生产检查 4.质量控制检查 5.扬尘防控检查 6.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检查 |
2025年1月至12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每季度不少于2次。因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项,符合《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
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筑业管理室 |
否 |
定期巡查 专项检查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