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零陵区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1.零陵区某美容美体美甲美睫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案
2024年3月12日,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美容美体美甲美睫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口一块高约1.8米、宽约0.8米的广告告示牌上标示有“新客福利、年卡福利、充值福利,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经查实,当事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在当今市场交易中,经营者经常依靠自身优势地位,以规定自身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与消费者形成不公平的消费合同关系,剥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内容均无效。
2.永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出具不实的检测报告的行为案
2024年3月13日,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随机抽查了4份机动车检验报告单,发现检测项目判定为不合格的4份报告单检验结论却均为合格;现场随机抽查了3条车检视频,发现车辆底盘部件检验时间均未达到规定的检测时间。经查实,当事人出具不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目前,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在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存在“散而不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部分领域、部分机构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行业公信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及时发现并制止了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行业公信力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3.李某某在销售牛肉时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案
2024年5月22日,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口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会同水口山镇人民政府、水口山派出所对水口山农贸市场销售牛肉的摊位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某在集市上悬挂销售的带脚牛腿肉存在异味,卸下仔细检查后,发现该牛腿肉的黑色牛脚与牛腿并非天然一体,而是用一根钢筋将牛脚骨与牛腿骨拼接固定而成。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涉案牛肉进行了扣押。经查,当事人原本是在集市上摆摊销售猪肉的,被扣押的牛肉是当事人一亲戚于5月21日宰杀委托售卖的,牛脚原为黄色。当事人担心黄色牛脚的牛肉销路不行,就将黄色牛脚去掉,并将农村摆酒宰杀的销路良好的牛的黑色牛脚砍下拼接在原黄色牛脚的牛前腿上,并用钢筋固定,因其拼接方式较为巧妙,又是悬挂售卖,故而不易被发现。当事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牛肉,并处罚款。
牛肉是人民群众餐桌上常见的美食,其销售价格相对较高,当事人拼接牛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而且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是与诚信经营理念背道而驰。本案聚焦肉类产品行业乱象,重拳出击,旨在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行,积极引导相关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4.零陵区某食品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面条案
2024年6月27日,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食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食品销售台上摆放的大忠桥竹竿面的产品合格证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日,且有涂改痕迹,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产品相应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发现的10袋上述面条进行了扣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大忠竹竿面,至案发当日均未售出,由于该店未做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调查期间,当事人仍未能提供该产品相应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及供货方资质证明。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面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个别食品经营者由于缺乏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为了减少损失、降低成本,心存侥幸,涂改生产日期,出现“早产”食品,其目的就是为了变相延长食品的保质期限,极易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办,有力地震慑了违法者,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