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0我局收到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零陵区鸿达食品厂生产的广式月饼(叉烧味),生产日期:2024.06.06,进行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4520100690258885, 检验结论显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标准要求:≤5,实测值:9.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认可,未提出复检。
核查处置结果:
1.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低,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收到产品不合格报告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并采取了召回措施;3.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委托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NTC202402071869),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JX-HF-2024-002);证明造成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可能是外地经销商运输、销售和储存的条件相关,不是人为添加而生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圆(¥450.00)。
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千圆(¥17000.00)。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壹万柒仟肆佰伍拾圆(¥17450.00)。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