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2024年8月5日我队执法人员收到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提供的由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024-NCP0049《检验报告》,报告标示永州市春鲜生超市有限公司2024年07月16日经营的“豆芽”检验项目:总汞(以Hg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38,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②2024年8月14日我队执法人员收到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提供的由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024-NCP0053《检验报告》,报告标示永州市春鲜生超市有限公司2024年07月16日经营的“芹菜”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4,实测值0.060,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结果:
当事人提供了①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②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快速检测报告;③进货登记如实记录了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④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相关的证明材料。结合实际情况,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证明了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约谈教育,并不予立案。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