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1日,我局委托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零陵区时新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现场对该店经营的“花生”进行了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1.74kg,备样数量为0.8kg。
2024年6月13日9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由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花生”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RO1240517071,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8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给予警告;
2. 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玖拾玖元整(99.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上述合计人民币贰仟零玖拾玖元整(2099.00元)。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