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我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零陵区隆泰百货店经营的绿豆芽进行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4年3月29日,我局接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XBJ24431102570
832139),报告内容为“食品名称:绿豆芽,购进日期:2024-03-11,被抽样单位名称:零陵区隆泰百货店,样品数量:1.58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检验报告,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零陵区隆泰百货店,同时对该店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1、该店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提供微信付款凭证截图1份,内容为“转账-转给陈宏宇芽菜18507463275,金额:14.00元,转账时间:2024年3月12日08:13:10,收款时间:2024年3月12日08:14:14,转账单号:10000500012024031200225
98628643”。3、提供销售小票打印机1张,内容为“分店:0001,1001NO.02112403111777,2024.3.1115:57,品名:绿豆芽,价格:3.98元/公斤,数量:1.58kg,小计:6.30元”。4、现场未发现与抽检同一批次的绿豆芽。
核查处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的规定,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