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
分享到:
关于零陵区仙域华庭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公示
2024-06-13 15:10 来源: 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2024年4月10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XBJ24431102570832250),报告内容为“食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时间:2024-3-10,检验项目:丙溴磷、三唑磷,水胺硫磷等8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16日,根据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零陵区仙域华庭生活超市,同时对该店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3、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了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主体资格。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小米椒是于2024年3月12日在徐家井马路早市购进的,购进了5KG,购进价10元/KG,销售价12元/KG,已全部销售完。5KG×12元/KG=60元,违法所得60元的事实存在。

5、《询问笔录》1份及供应商的销售票据、《营业执照》及涉案小米椒检测单,证明当事人进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6、现场拍摄了《召回公告》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核查处置结果: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习,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零陵区数据局
网站标识码:4311020009   版权所有: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备案号:湘ICP备11003146号-1  湘公安网备43110202000118
E-mail:linglingzwzx@163.com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746-6332117(受理网站建设维护,报错和不良信息举报等相关事宜)

  • 监督一点通
  • 三湘e监督
  • 湘易办(安卓)
  • 湖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