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我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零陵区鑫润佳超市经营的原味葵瓜子进行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4年4月9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A2240129525103021C),报告内容为“食品名称:原味葵瓜子,购进日期:2024-02-1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检验报告,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零陵区鑫润佳超市,同时对该店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现场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该店提供鑫润佳送货单1张,No.0004996,供货商:智诚商贸,送货日期:2024.2.18,商品名称:原味葵瓜子,单位:kg,数量:10,进价:14.00,金额:140.00。
3、该店提供2024-02-18至2024-03-13原味葵瓜子销售记录1份,销售数量:19.50kg,销售金额:350.30元。
4、现场暂不能提供上述原味葵瓜子的合格证明和采购验收记录。
5、现场未发现与抽检同一批次的原味葵瓜子。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视为认可检验结论。2024年4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申请立案。2024年4月16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永零市监询通[2024]041602号)。2024年4月22日,经营者唐定红接受询问调查。
核查处置结果: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味葵瓜子,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裁量基准“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需要取得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有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对当事人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责令当事人采购食品应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味葵瓜子的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9.6元;
2、罚款2000.00元;
3、1、2两项合计2179.60元。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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