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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零陵区建都超市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公示
2024-06-13 15:03 来源: 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2024年2月21日,本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3月20日,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431102570830815”结果显示:“食品名称:香芹,购进日期:2024-02-21,被抽样单位名称:永州市零陵区建都超市有限公司,抽样日期:2024-02-21,样品数量:1.177kg,备样数量:0.55kg,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敌敌畏等8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要求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香芹销售;2.现场未能提供抽检同批次香芹的进货票据、供应商的资质材料及香芹的农残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核查处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玖元玖角(¥5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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