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5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A2240129525105004C),报告内容为“食品名称:红泡椒(甜椒),购进时间:2024-3-10,检验项目:丙溴磷、三唑磷,水胺硫磷等8项,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16日,根据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零陵区畅想果蔬生鲜便利店,同时对该店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红泡椒(甜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3、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红泡椒(甜椒)是于2024年3月10日在徐家井马路早市购进的,购进了5KG,购进价5元/KG,销售价9.96元/KG,已全部销售完。5KG×9.96元/KG=49.8元,违法所得49.8元的事实存在。
5、《询问笔录》1份及供应商的销售票据、《营业执照》及涉案红泡椒(甜椒)甜椒检测单,证明当事人进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6、现场拍摄了《召回公告》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核查处置结果: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习,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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