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9日,我局接委托的湖南省硕远加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中学使用的“姜” (采购时间:2022.5.3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镉(以Cd计)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书编号为:No:NC2022022202。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就该产品检验存在的问题到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中学进行现场核查,并未发现上述姜,通过询问调查,该批姜是从富家桥镇市场一老百姓摊位上采购,采购数量5kg,单价8元/kg,总货值40元。除抽检的数量2.52kg,备样数量1.25kg,剩下1.23kg已自行销毁。
核查处置结果:
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低、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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