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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压力管道无有效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案
2022-08-10 17:07 来源: 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2022年7月26日,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州**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在用压力管道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30日在永州**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压力管道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压力管道,并责令其于2022年4月20日前改正。2022年4月24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时该公司逾期未完成上述隐患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警示】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是验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强制性技术措施,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并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守好安全底线,按相关规范做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把潜在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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