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XX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XX小区X栋XXXX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43112319xxxxxxxx67
你涉嫌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初中语文学科培训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5月7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你于2024年4月开始从事语文学科类培训,共收取费用2400元,聘用陈XX作为老师,对学生进行语文学科知识培训。2024年5月17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零教罚告字〔2024〕第2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你处以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你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