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义务教育
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3-11-09 15:24 来源: 零陵区教育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教育局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般违法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行政处罚基准: 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2、严重违法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有违法所得的。

行政处罚基准: 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基准: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

2、较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有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基准: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有违法所得;阻碍调查或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两次以上实施违 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基准: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二章  民办教育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有第六十二条违法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有第六十二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较大损害的,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

4、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有第六十二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基准: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行政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2)较重违法行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经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

行政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

(3)严重违法行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达不到办学条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行政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有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2、较重违法行为:有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害的;或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的。

行政处罚基准: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责令停止招生。

3、严重违法行为:有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 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行政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较大损害的,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停止招生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违法证据 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行政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有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有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较大损害的;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给予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 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有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 违法证据或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六、《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查处违法办学行为;对办学水平低下、管理混乱的民办学校应当及时督促改正,并可以责令暂停招生直至取缔。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后果的。行政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

2、较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且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和不良影响;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隐匿、销毁违 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经责令限期改拒不改正。

行政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教师资格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教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尚未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并无经济损失的。

行政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教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经教育尚未改正,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 限期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给受教育者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行政处罚基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撤销其教师资格,给予解聘。

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当事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行政处罚基准: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严重违法行为:当事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

行政处罚基准: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没收违法所得,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零陵区教育局

2019年1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零陵区数据局
联系电话:0746-6332117网站标识码:4311020009
备案号:湘ICP备11003146号-1  湘公安网备43110202000118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萍洲中路100号
E-mail:linglingzwzx@163.com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 监督一点通
  • 三湘e监督
  • 湘易办(安卓)
  • 湖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