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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三张清单
2023-09-18 16:42 来源: 零陵区教育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教育局 【字体:   打印

陵区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区教育局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 政策法规股是区教育局的法制审核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适用听证的;

(三)注销许可证的;

(四)撤销登记决定的;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第五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2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五)经听证、评估或鉴定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二)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合;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  行政审批股出具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作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重要依据。

承办股室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行政审批股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复核,承办机构仍有异议的,提请局领导研究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送法制机构补办法制审核。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作出。

第十条  承办股室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三)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零陵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文字记录主要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执法文书参考格式文本、制作指引以及执法规范用语。其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六条  对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组织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事项目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执法记录仪由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日常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按要求调用音像设备,根据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规范用语,在执法活动中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审议的,应制作集体审议记录。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做好相应文字记录或制作音像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音像材料刻录到档案级光盘后移交局档案室。音像和文字材料的电子形式归档在设定科室局权限后通过内网归档。

第十条  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互认、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局办公室牵头做好与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统筹协调,数字中心做好相关技术对接,局信息中心做好日常运用(包括信息录入、更新、维护等)。

零陵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执法机构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 依托门户网站开展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相关职能股室应当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局门户网站开设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同时利用服务场所、现场执法等多种渠道补充公示执法信息。

第四条 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第六条 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自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建立执法决定信息更新机制,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可适当缩短公示时间。


零陵区教育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实际达到办学标准或条件,及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并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消除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处罚法》

2

民办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生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且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违规行为的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整改,没有造成影响。

《行政处罚法》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款违规行为的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


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局

202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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