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的实施,维护教育行政管理秩序,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坚持依法治教,保证公正、公平、公开,坚决防止滥用职权、乱作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处罚,指的是教育行政机关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执行的行为。
第四条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应当认真履行以下法定职责:
(一)依法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依法听取申请和辩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教育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暂停或者吊销教育许可证;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撤销或者限制担任教育管理岗位的资格;
(六)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第六条 对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综合评估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措施和处罚幅度。
第七条 对于教育行政处罚决定,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向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行使教育行政处罚权的程序。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八条 教育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一)立案审查;
(二)听证;
(三)调查取证;
(四)行政处罚决定;
(五)执行。
第九条 教育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有权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并在听证程序中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认真审查相关材料和证据,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章 处罚的附则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记录、档案和执行情况的登记台账,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指导和组织工作,及时处理好相关案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
附件:《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
法律名词及注释:
(一)教育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和规范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行政管理的活动。
(二)教育行政机关 - 负责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行政执行的部门或者其他组织。
(三)行政处罚决定 - 教育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被处罚单位和个人 - 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