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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教育局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2023-09-18 16:47 来源: 零陵区教育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教育局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的实施,维护教育行政管理秩序,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坚持依法治教,保证公正、公平、公开,坚决防止滥用职权、乱作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处罚,指的是教育行政机关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执行的行为。

第四条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应当认真履行以下法定职责:

(一)依法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依法听取申请和辩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暂停或者吊销教育许可证;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撤销或者限制担任教育管理岗位的资格;

(六)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第六条对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综合评估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措施和处罚幅度。

第七条对于教育行政处罚决定,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向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行使教育行政处罚权的程序。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八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一)立案审查;

(二)听证;

(三)调查取证;

(四)行政处罚决定;

(五)执行。

第九条教育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有权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并在听证程序中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认真审查相关材料和证据,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章 处罚的附则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记录、档案和执行情况的登记台账,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指导和组织工作,及时处理好相关案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

附件:《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

法律名词及注释:

(一)教育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和规范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行政管理的活动。

(二)教育行政机关 - 负责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行政执行的部门或者其他组织。

(三)行政处罚决定 - 教育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被处罚单位和个人 - 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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