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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6-01304 发文日期: 2026-09-18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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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宅基地(2026年9月18日)
2026-09-18 16:00 来源: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主体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救济途径
1 永零农(宅基地)罚〔2026〕3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杨仕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432901********7256 根据《关于零陵区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整治调度会会议纪要》提供的线索,经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未经批准,于2021年6月在柏塘村“毛岭上”其父母原有地基偏西方向,修建一栋三开间三层住宅。该住宅于2021年6月动工,2024年9月主体工程完工,为砖混结构,共三层,面积148.54平方米,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30.50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所建住宅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湘农发〔2025〕65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三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九、宅基地,序号1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限当事人在2026年10月9日前拆除在柏塘村“毛岭上”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 永零农(宅基地)罚〔2026〕4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李永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432901********7257 当事人未经批准,于2016年2月在自己承包的“五弓坵”土地上建成住宅基础,2018年2月开始修建主体,2024年4月主体完工。该住宅为砖混结构,共三层,占地面积114.27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14.27平方米。经核实,该住宅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湘农发〔2025〕65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三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九、宅基地,序号1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限当事人在2026年10月9日前拆除在蒋家村“五弓坵”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 永零农(宅基地)罚〔2026〕5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蒋建林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432901********7258 根据《关于零陵区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整治调度会会议纪要》的线索,经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未经批准,在西楼村“大井”北面老宅位置,于2020年6月动工,至2024年7月底主体及附属房全部完工。当事人修建的附属房占地面积49.79平方米,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4.11平方米、宅基地15.68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修建住宅房屋虽已取得合法审批手续,但其附属房涉嫌超审批面积建设,依法应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参照湘农发〔2025〕65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三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九、宅基地,序号1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限当事人在2026年10月9日前拆除在西楼村“大井北”修建的附属房。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 永零农(宅基地)罚〔2026〕6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杨四货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432901********3913 本机关依法重新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修建的住宅为砖木结构,共一层,面积99.84平方米,于2020年5月底完工,2020年6月入住;2020年11月17日之后,在后间增加托水19.2平方米,在房屋左侧增加附属房一间,面积13.61平方米;上述房屋面积共计132.65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所建全部房屋均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湘农发〔2025〕65号《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三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九、宅基地,序号1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限当事人在2026年10月10日前拆除在新元组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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