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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6-00815 发文日期: 2026-07-28 发布机构: 零陵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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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2026-07-28 15:07 来源: 零陵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交通运输局 【字体:   打印

我局近期组织开展了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湖南博瀚运输有限公司、永州市众成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嘉尔物流有限公司、永州新颖物流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存在多项重大安全生产管理漏洞,已不满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法定许可条件:

一、企业存在突出安全管理问题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长期脱岗缺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企业安全生产统筹、落实、管控全流程处于失控状态。

(二)未按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岗位设置空白,安全管理工作无专人负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未建立完善,缺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监督检查、驾驶员管理、车辆动态管控等核心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完全失效。

(四)未落实常态化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未组织在岗从业人员开展系统化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薄弱、安全防范意识不足,极易引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二、违法事实定性及法律适用依据

综合上述情况,上列四家企业已不具备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核准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不满足合法经营资质且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关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所必须具备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和《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以及《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或原许可安全条件且符合注销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规定,决定撤销上述货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注销相关《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相关所属公司车辆自行转出。逾期不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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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注销车辆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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