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救济途径 |
| 1 | 永零农(渔政)罚〔2026〕9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唐保国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432902********5411 | 2026年3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十年禁捕”期间,于湘江流域零冷两区共管水域蔡市镇太洲电站东岸100米处,查获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可视锚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现场查获渔获物7.75千克及涉案可视锚鱼设备一套(含高清显示器、连接线、水下摄像探头、耙刺等)。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现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湘农发〔2025〕6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可视锚鱼设备一套; 2.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索引号: | 431102009/2026-0124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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