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庄某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9月5日4时50分,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零陵区凼底乡伏塘村桴江河水域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驾驶塑料船,使用背包式锂电一体机电鱼机正在使用电力从事电鱼捕捞作业。经立案查明,庄某善在零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水域使用背包式电鱼工具进行捕捞,现场有渔获物1千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2025年10月29日,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庄某善作出没收渔获物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彭某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9月13日,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湘江干流零陵区朝阳街道羊角滩沈家河段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驾驶他人塑料船使用禁用的渔具“探鱼、射鱼设备-水下无人机”进行捕捞作业。经立案查明,彭某斌在《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规定的天然水域禁捕期间,驾驶涉案船舶使用禁用的渔具“水下无人机”进行非法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2025年12月2日,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对彭某斌作出没收禁用渔具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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