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救济途径 |
| 1 | 永零农(渔政)罚〔2026〕2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邓某坤等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431102********8918 | 2025年11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零陵区凼底乡高桥村王家码头潇水水域开展渔政执法检查时,查获当事人在潇水河中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作业,非法捕捞渔获物0.6千克。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0.6千克; 2.没收涉案塑料船一艘、电鱼工具一套; 3.罚款10000元。上述罚款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索引号: | 431102009/2026-0119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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