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救济途径 |
| 1 | 永零农(兽药)罚〔2025〕1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永州市零陵一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914311023205377980 | 2025年9月16日,省第三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对永州市零陵一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抽检,对鱼塘抽取1份鳊鱼样品,按规定交由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 11月3日,收到样品检测报告线索移送函,报告显示1份鲫鱼样品中“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项目实测期为235.9μg/kg,判定为恩诺沙星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的限量期(100μg/kg)。11月6日,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表示对抽样检测结果无异议,放弃复检,认可检测结果。经查证, 当事人于2025年8月15日,未经兽医开具的处方笺通过网上购买了恩诺沙星粉20袋(100g/袋),并于9月3日至9月5日期间,在养殖过程中将该兽用处方药拌入饲料用于饲喂鳊鱼。立案时,鳊鱼未达到上市规格,从未进行销售。 | 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15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4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索引号: | 431102009/2025-0117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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