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内容 |
救济途径 |
| 1 | 永零农(渔政)罚〔2025〕11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彭某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431103********0912 | 2025年9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零陵区朝阳街道羊角滩沈家湘江水域开展渔政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他人塑料船在河道中使用禁用渔具“水下机器人”探鱼、射鱼等设备进行非法捕捞作业,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下列物品:抄网1根、塑料船一艘、推进器一台、多功能锂电池一个、“水下机器人”探鱼、射鱼设备一套,无渔获物。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渔具“水下机器人”设备一套; 2.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永零农(渔政)罚〔2025〕12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贺军晖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431102********3011 | 2025年10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零陵区七里店街道老埠头村2组湘江水域开展渔政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汽车内胎加铝盆自制成水上漂浮物在河道中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进行非法捕捞作业,非法捕捞渔获物0.7千克。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0.7千克; 2.没收涉案渔具三重刺网一张; 3.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永零农(渔政)罚〔2025〕13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唐树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432901********4550 | 2025年10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零陵区香零山1组潇水水域开展渔政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利用自制捕捞工具(汽车内胎)在河道中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进行非法捕捞作业,非法捕捞渔获物1.8千克。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1.8千克; 2.没收涉案渔具三重刺网二张; 3.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索引号: | 431102009/2025-0116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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