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救济途径 |
| 1 | 永零农(渔政)罚〔2025〕5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谢永超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432929********0016 | 2025年4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零陵区凼底乡赤石回村江口谢家桴江河水域核实群众举报时,发现当事人划着铁船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在天然水域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现场查获渔获物0.9千克。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0.9千克; 2.没收涉案渔具(三重刺网)3张; 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永零农(渔政)罚〔2025〕6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唐昌友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432901********8330 | 2025年5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富家桥镇贤水河人民桥河段核实群众举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船舶(塑料筏、推进器、锂电池组成)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在天然水域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现场查获渔获物5.8千克。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5.8千克; 2.没收涉案渔具(三重刺网)15张合计900米; 3.没收涉案船舶1艘(含塑料筏、推进器、锂电池); 4.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索引号: | 431102009/2025-01063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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