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行政职权
索引号: 431102009/2025-00981 发文日期: 2025-03-31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信息时效期: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025-03-31 09:20 来源: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备注
1 对种业公司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佳和垦惠种业有限公司 1、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条件和种子生产经营情况;2、企业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3、企业生产经营种子样品保存情况;4、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5、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情况。 1至12月 现场检查 1-2次 局种业管理室、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专项检查
2 对种子经营店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全区种子经营门店102家,10% 1、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种子标签;2、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情况;3、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保存情况;4、品种审定和授权情况。 1至12月 现场检查 1-2次 局种业管理室、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是,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3 对农药经营店的行政检查 《农药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全区农药经营店120家,10% 1.农药进货台账、销货台账落实情况;2.是否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3. 是否存在经营农药经营场所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行为;4、是否经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5、是否经营农药标签不规范或者无标签农药;6、是否经营自行分装的农药;7.是否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 1至12月 现场检查 1-2次 局种植业管理室(农药监管室)、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是,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4 对化肥经营店的行政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全区化肥经营店60家,25% 1.是否经营应当取得登记证而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是否经营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肥料产品;3.是否经营盗用冒用的肥料产品;4.是否经营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5、是否经营标签不规范的或者标注不规范的肥料产品。 1至12月 现场检查 1-2次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是,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5 对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二)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永州市鑫牧肉类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正源肉食品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兴牧屠宰有限公司
1、是否如实记录进、出厂生猪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保存相关凭证;2、是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3、是否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1至12月 现场检查 1-2次 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专项检查
6 对无害化处理公司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永州恩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是否有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2、是否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3、是否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1至12月 现场检查 1-2次 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专项检查
7
对生鲜经营店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零陵城区生鲜经营店60家,50%
1、查验是否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疫合格证明;2、动物产品是否加盖动物检疫合格讫章;3、票具、地址是否与经营户名字一致。 1至12月 现场检查 1-2次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是,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8
对生猪养殖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全区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124家,10% 1、查验是否建立养殖档案;2、是否存在违法养殖情况。 1至12月 现场检查 1-2次 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9 对渔具经营店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区渔具经营店24家50% 1、查验销售台账是否存在销售违禁渔具情况。 1至12月 现场检查 1-2次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10 对饲料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永州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永州市漓源饲料有限公司、湖南永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 1.生产许可证;2.所辖企业用药情况;3.产品合格抽检;4.饲料保质期;5、产品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产品销售台账。7、转基因生物安全及生产条件达标情况。 1至12月 现场检查 1-2次 局科教室、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专项检查
11 对兽药经营店的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无兽药经营许可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全区兽药经营店16家 1、兽药进货台账、销货台账落实情况;2、兽药登记许可证号;3、是否建立和严格执行兽药保管制度。 1至12月 现场检查 1-2次 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是,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及对种养殖经营户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全区种养殖经营户26家 1、日常销售台账;2、用药记录,看是否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3、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1至12月 现场检查 1-2次 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室、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般检查
13 对饲料经营店的行政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的;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全区饲料经营店14家 1、是否经营无产品标签、无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和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2、是否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饲料;3、购销台账;4、查验经营的饲料产品包装和标签。 1至12月 现场检查 1-2次 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是,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4 对农用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经营使用农用机械的合作社约20家20% 对农用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1至12月 现场检查 1-2次 区农机事务中心、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专项检查
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区司法局举报。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零陵区数据局
联系电话:0746-6332117网站标识码:4311020009
备案号:湘ICP备11003146号-1  湘公安网备43110202000118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萍洲中路100号
E-mail:linglingzwzx@163.com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 监督一点通
  • 三湘e监督
  • 湘易办(安卓)
  • 湖南省政府网
  • 适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