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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5-00931 发文日期: 2025-01-02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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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5年1月)
2025-01-02 10:31 来源: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主体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执法主要事实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救济途径
1 永零农(渔政)罚〔2024〕07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李文豪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431102********3950 当事人2024年11月30日03:20分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可视锚鱼设备)进行捕捞,无渔获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之规定。 1.没收可视锚鱼设备一套;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永零农(渔政)罚〔2024〕09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张自辉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432901********8335 当事人2024年12月9日05:37分在零陵区富家桥镇永荷村贤水河河段使用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渔获物1.3千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之规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工具一套;
2.没收渔获物1.3千克;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永零农(渔政)罚〔2024〕O10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唐元竹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432901********8379 当事人2024年12月14日04:32分在零陵区富家桥镇峦石山村贤水河河段使用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渔获物3.25千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之规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工具一套;
2.没收渔获物3.25千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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