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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2-02317 发文日期: 2022-11-03 发布机构: 零陵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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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零财检[2022]3号
2022-11-03 09:14 来源: 零陵区财政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财政局 【字体:   打印

零财检[2022]3

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永州市圣铭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负责人:许艳云

地址:零陵区七里店街道阳明大道湘口馆路与荔枝路交汇处天誉华府33栋2902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检查结束后,检查组与你单位核实了情况,交换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收到了你单位的送达回执,你单位没有异议。现对查明的问题做出如下处理:

一、存在的问题

1、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没有悬挂。

2、办公场所简陋无办公基本设施。

3、无档案室、档案柜,档案管理不规范。

4、专职会计人员无用工合同。

5、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时双方无代理合同

上述1、2问题事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3问题事项未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4问题事项未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第四项条例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5问题事项未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二、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我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上述第(一)项问题,责成单位立即整改,悬挂相关证件(营业执照 、代理许可证等)

(二)对于上述第(二)项问题,责成单位立即整改,完善基本办公设施,配备办公电脑、档案柜等。

(三)对于上述第(三)项问题,责成单位立即整改,设立专门档案室、配制档案柜,确定专职档案管理员

(四)对于上述第(四)项问题,责成单位立即整改与所聘用人员立即签订用工合同

(五)对于上述第()项问题,责成单位立即整改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时必须签订代理合同。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区财政局财政代理记账违法违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你单位若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或永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

2022年1031

送达文书的名称

行政处理决定书

送达机关或机构及

送达时间

                   零陵区财政局

2022    

送达人及

送达时间

     送达人(2人)签名:             

                        2022      

受送达人

收件人及              收件时间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备注

备注:1. 《送达回证》适用于作为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已经履行送达或者告知义务的各种行政文书送达活动;

2.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后,寄交零陵区财政局地址:零

陵区南津中路7邮编:425000

3.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

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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