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20年4月23#付耕地保护宣传单8000元,宣传横幅7400元,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宣传栏6800元,土地卫片执法宣传横幅1400元,土地卫片执法宣传单3200,用地增减挂钩前期摸底申报宣传单6400元,合计33200元,均无附件。
2、2020年1月64#付矿山整治吊车费、铲车费36559元,无协议和结算清单。
上述事项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之要求。
3、2020年1月88#付珠山镇松线虫病防治劳务费开支(第一批)264933元,付珠山镇松线虫病防治劳务费开支(第二批)482022元,都缺劳务合同和劳务结算单,第一批财政资金支付申请书(金额:264933元)无任何领导签字审批,第二批财政资金支付申请书(金额:482022元)上财政所长未签字,两批合计开劳务发票81张,金额3373572元,实际支付746955元,发票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也不完全一致,16张劳务发票上无任何人签字,65张劳务发票只有经手人签字,也无做任何差额支出说明。
4、2020年1月93# 付矿山整治挖机租赁开支37200元,发票上缺经办人,缺结算验收单;付政府内大棚房整治维修劳务开支980元,领条上缺审批人签字;付矿山整治挖机费11400元,发票上经办人为唐军松,承包合同上承包人也为唐军松,结算验收单上经手人还是唐军松,违反会计核算监督原则。
上述事项未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之规定办理业务事项。
同时也未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之规定办理业务事项。
5、2020年4月28#付高夫殿村水库、水渠维修工程款67280,规章制度牌13900元,支付凭证和发票均为复印件。3月25#付干子山水渠维修5000元,太阳能路灯安装29410元,支付凭证和发票均为复印件。
6、2020年6月 30#拨东湘桥村人居环境治理开支2320元,后附复印发票,且发票金额为32320元,金额不相符。
上述事项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之规定。
7、2020年1月39#付农村产权制度制作宣传牌及宣传资料开支10000元,发票收款方:于雪山,实际收款方:杨白冰。
8、2020年4月20#付矿山整治挖机、铲车工时费14400元,发票收款方是卿雪梅,与实际收款人盘超云不符。
上述事项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之规定。
(二)“三公”经费支出方面
2020年7月 19# 付政府食堂工作人员4-5月份节假日餐费补贴8800元,附件中未列示详细消费人员名单及加班记录。
上述事项未严格按照《关于明确区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零财行[2019]1号)文件第六条“区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各单位应就工作餐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定期对工作餐安排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之规定执行。
(三)津补贴和奖金福利发放方面
2020年7月18# 付学习强国考核奖励及精准扶贫等年中考核表彰奖励,缺发放依据。
(四)单位“往来账”方面
截至2021年5月,会计账户上反映的“其他应收款”会计科目余额8755101.3元,“其他应付款” 会计科目余额10668777.06元。
上述事项未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之规定办理。
(五)政府采购方面
部分办公用品(电器设备)、耗材配件等未按规定进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上述事项违反《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三条 “ 湖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除涉密采购外,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未通过电子卖场的小额采购支出,原则上单位不予报账。”
(六)重大财务管理漏洞
2020年12月 17# 付珠山镇2021年贫困人口医疗保险财政资助款 1099450元,资金使用申请表缺财政所长签字,授权支付给“韩瑛” 个人账户代缴,且无缴纳成功医疗保险凭证。
上述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之规定,没有完整列明已完成医疗保险资助款缴纳情况,存在重大财政资金截留风险。
二、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我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上述第(一)项问题,责成单位立即整改,规范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填制,完善审批手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对于上述第(二)项问题,责成单位按要求整改。
(三)对于上述第(三)项问题,责成单位立即整改,提供依据,如无依据将超范围发放的补贴福利上缴单位财务。
(四)对于上述第(四)项问题,根据《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年底前对欠款部分分类提出清理核销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核销手续;对拖欠公款拒不归还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确因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难以一次性还清的可分期归还,但要明确归还期限。
(五)对于上述第(五)项问题,责成单位立即整改,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除涉密采购外,应全部通过电子卖场进行。
(六)对于上述第(六)项问题,责成单位立即整改,查实全镇实际补助贫困人口医疗保险款,如有资金剩余,退回上缴。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区财政局财政监督股。
你单位若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或永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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