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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0-01816 发文日期: 2020-11-06 发布机构: 零陵区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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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义务
2020-11-06 11:20 来源: 零陵区司法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义务

当事人在享有行政复议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当事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证据、依据。

二、被申请人对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

三、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四、当事人应遵守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和纪律;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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