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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明电[2008]89号,2008年4月2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施行。为做好《条例》施行的准备工作,2007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07]142号),对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工作进行了总署,为确保在《条例》施行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7]142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机构人员和必要的经费,抓紧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工作,并组织好市直、县直单位及乡镇(街道),本系统本行业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制,确保按时完成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制报送工作。
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编制2007年以来的政府信息;按照电子化、标准化、系统化的要求,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同时编制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
三、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规范文本编制完成后,要及时报送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编制进展情况,可通过电子邮件先报电子文本,再报纸质文本,各市州政府要将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报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四、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工作纳入今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和效能建设考核内容。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在省政府门户网和湖南政务公开网设立专栏,通报各单位编制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和省直单位要及时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度报表》,并用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省政务公开办公室。首次报送务必于4月10日前完成,之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报送。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将会同省监察厅于4月15日之后赴部分市州及省直单位进行督查。各地各部门也要组织进行指导督查。
五、各市州、省直各单位于4月10日前将本市州、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姓名、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按要求报送省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人:张富、柳江,电子邮箱:hnzwgkb@sina.com,联系电话及传真:0731—5990243)。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目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度报表(略)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登记表(略)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目
(一)目录编制
1、政府及政府部门。
(1)单位简介;
(2)政府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3)政府工作机构(含内设处室)及其主要职能;
(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公共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电信、旅游、金融、食品、药品、农资、环保、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社会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业)。
(1)单位职能及岗位职责;
(2)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廉洁自律、责任追究等制度;
(3)办事事项、依据、时限、流程、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收缴办法;
(4)监督投诉及联系方式;
(5)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以上内容编制。
(二)指南编制
1、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及联络方式(包括办公地址、电话、传真、E-mail等);
2、主动公开的范围及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
3、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须知,处理申请的程序和答复方式;
4、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方式及程序等。